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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宝色司字【2012】64号
2013-10-25 11:27:09 点击数:7863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及程序,控制基建预算,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投资风险,经公司研究,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公司工程建设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的项目立项批准、审查程序、招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施工合同的签订、开工通知、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预付款作出详细的规定。

    (一)项目控制决策阶段

    1、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各相关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牵头组织内部相关单位、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形成部门统一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内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审议;2000万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2、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首先由设计单位或部门出具变更设计方案并书面说明,其次,组织内部相关单位、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形成部门统一书面意见,按上述审批权限予以决策;

3、对50万元以上的,且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应聘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预算中介机构进行设计和编制预算。同时,应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4、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制订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5行政管理部应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报建等相关手续,严格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性。

(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择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有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相关条款。

(三)施工过程管理方面

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签证以及发生的变更或临时事项的签证设立签证权限等事项,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条款执行,加强对例外事项的管理。

(四)工程价款支付方面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明确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

2、对资料不完整的付款申请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财务人员在办理结算、付款业务过程中发现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竣工决算控制方面

建筑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竣工图、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材料价格、按规定的结算办法和取费标准,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大小:500万元以下的,20天内;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30天内;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45天内;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60天内;10000万元以上的,90天内办理结算。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归口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计监察部、企业管理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监察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竣工决算外部造价审计。

(六)工程项目后续管理方面

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项目后续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完工工程项目的效益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预期经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报公司企业管理发展部、审计监察部备案,并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投资论证及概预算管理

公司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投资论证及概预算管理;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施工前由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其进行充分的投资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论证其在安全上、经济上、技术上的可行性;对于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家财政性投资资金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以及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中财政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分解成若干合同的,以合同汇总金额为准),须在开工建设前报湖南省有色金属管理局备案。

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明确初步审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上述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预算科学合理。同时,还应建立工程建设预算控制机制,建设过程中定期将实际数与预算数对比,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和调整偏差。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推行“阳光招投标”

公司20万元以下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对于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外,都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不得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在项目设计及预算通过评审之前提前招投标。同时,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同时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

四、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建立公司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文本,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造价等合同重要要素进行明确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规范表述,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格进行审核。同时,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不足或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的财务核算及付款流程

公司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做到:项目、合同、主体必须一一对应(即:一项目一合同,一合同一主体),对于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部还应按合同对应的各个小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开核算,以便于加强对工程款进度的监控。

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合理控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避免超付工程款的事情发生,并按照建筑工程支付惯例进行约定,工程开工前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造价结算审计之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同时要控制支付比例,加大对风险的管控。

六、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监控,严格规范现场签证管理

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严格审批,重大项目变更还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现场签证制度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保持签证内容与合同的一致性,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认真对待发生的设计变更,对涉及费用增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章认可方为有效。

七、加强结算管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与施工方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于决算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实施外部造价审计。外审认定的工程造价必须作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同时,各工程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合同、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签证等资料进行规范收集、整理、归档,使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准确、系统、齐全,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收益等,报公司企业管理发展部、审计监察部备案,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监督

公司纪委、审计监察部要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及其特点,重点从六个环节(即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计变更、重大设备和物资采购、经费支出和资金拨付、质量验收)介入监督工作。

(一)实施事前监督。

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公司纪委、审计监察部要抽调纪检监察干部,对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介入。将工程纳入廉政监督范围,确定廉政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按上级文件规定做到:

1、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务、工程由不同领导分管,不搞同一领导监管;

2、公司“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

(二)实施事中监督。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实行廉政公示制、监督巡查制、工程变更申报制、独立核算制等四项制度。工程建设要设立廉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人员要会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管理等部门,对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资信登记与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三)实施事后监督。

在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实行专项审计制、述职述廉等制度,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审计部门或外聘中介机构对重点工程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工程分管领导、廉政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结束后要进行专项述职述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