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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12-9-11 10:27:55 点击数:85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分、子公司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和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以促进管理提升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在总经理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动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资源,配合开展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以下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依据审计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参与公司财务审计及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审计其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查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成效率和有效性;

(三)对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审,促进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四)对公司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重要经济岗位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公司领导与相关部门提供考评依据;

(五)检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促进保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六)对重大招投标、租赁、担保等经济合同签订、执行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基本建设(包括大修、技改)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工程的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情况和基建工程质量及效果;

(八)开展重大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九)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计调查,提供管理建议;

(十)公司决定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审计法规和公司财会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拟订项目审计计划,负责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做好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和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其出具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上级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享有如下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享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完整报送与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力;

(二)检查权:有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会计凭证、报表、会计软件)文件;有权到现场勘察实物等;有权调动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三)调查取证权: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建议处分权:有权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建议要求追究责任的权力;

(五)通报批评权: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以公开形式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行使审计权限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借故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依据公司相关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被审单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方式、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及计划工作时间;

(四)审计小组名单及其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

(五)编制日期、审计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审计承诺书并取得审计文书发送回执,特殊情况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实施审计时,应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情况;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调查、谈话、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了解,取得证明材料,做好审计记录;在对审计证据、审计记录进行研究和筛选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小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的立项依据、目的、范围、重点和标准等;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集体讨论、审核定稿后,审计人员应填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小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作出说明,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第二十条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经被审单位签字),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商议,下达审计决定或结论。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审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论类文件资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说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单位下达的开展审计工作的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数据资料调去通知等。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严格遵纪守法、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可给予通报表扬或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效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违反公司有关制度,以及未经集体讨论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根据审计机构的建议,视情况对其做出以下处理:

(一)        通报批评;

(二)        纠正违纪行为;

(三)        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        收缴非法所得;

(五)        行政处分。

对违规违法原已授予荣誉称号或实施奖励的,应当建议给予撤销或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审计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与其批评、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人员提出受到打击报复的申诉,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切实保证审计人员正常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向公司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